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 简称《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 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 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 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 的事项、现场及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事项,并提示了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 投票程序。 3.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 点 30 分在杭州 市滨江区滨康路 568 号康恩贝中心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经审核,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刊登了会议通 知,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会议议题、投票方式及其他 事项与前述的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上 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 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规定,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累计回购的 9,728.2881 万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应为公司总股本 266,732.02 万股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 9,728.2881 万股后为 257,003.7319 万股。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05 人,代表 股份 906,844,7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5.2852%。其 中: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委托代理人签名和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9,010.8516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341%;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验证其身份,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97 人,代表股份 1,673.6268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人员还有 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 他嘉宾。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有关人员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作了逐条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逐条表决。会议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计票、监票,并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 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 2.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董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 902,374,854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70%; 反对 4,468,43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7%;弃权 1,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2)《公司监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 902,320,254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10%; 反对 4,523,03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87%;弃权 1,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3)《公司 2019 年度报告和摘要》 同意 902,374,854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70%; 反对 4,468,43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7%;弃权 1,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4)《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902,374,854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70%; 反对 4,468,43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7%;弃权 1,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5)《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902,324,954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15%; 反对 4,518,33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82%;弃权 1,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 意 18,733,463 股,反对 4,518,330 股,弃权 1,500 股。 (6)《聘请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同意 902,437,354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39%; 反对 4,405,93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58%;弃权 1,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 意 18,845,863 股,反对 4,405,930 股,弃权 1,500 股。 (7)《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 903,110,254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81%; 反对 3,733,03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16%;弃权 1,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3.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公布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 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 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听取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以符合规定的表决 权票数同意通过,并对 5、6 项议案需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