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康恩贝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 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 文件、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 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1 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 2020 年 7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九届董 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召集的。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 审议事项、现场及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办法、股权登记日、会议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并特别提示了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 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 式。 (三)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0年7月22日(星期三)下午13点30分在 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568号康恩贝中心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7月22日至 2020年7月22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2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经审核,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在指定媒体 公布了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会议议题、 投票方式及其他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 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规定,公司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的 9,728.2881 万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 决权。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应为公司总股本 266,732.02 万股剔除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 9,728.2881 万 股后为 257,003.7319 万股。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00 人,代 表 股 份 908,265,394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35.3405%。其中: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委托代理人签 名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8 人,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890,678,616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4.656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3 共 92 人,代表股份 17,586,7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4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人员 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 邀请的其他嘉宾。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九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有关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计票、监票,并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 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由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同 意 896,360,514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6892%;反对 11,363,78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1.2511 %; 弃 权 541,100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59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2,769,023 股,反对 11,363,780 股,弃 权 541,100 股。 2.《公司关于预计 2020 年度与省国贸集团下属子公司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依法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浙江省中医药 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同 意 373,006,104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210%;反对 1,254,15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46 %; 弃 权 541,100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144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22,878,653 股,反对 1,254,150 股,弃 权 541,100 股。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事项的议案 》 3.01 应春晓 同 意 904,952,157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352%;反对 3,098,137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1 %; 弃 权 215,100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21,360,666 股,反对 3,098,137 股,弃 权 215,100 股。 5 3.02 吴仲时 同 意 905,926,844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7425%;反对 1,797,45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8 %; 弃 权 541,100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59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22,335,353 股,反对 1,797,450 股,弃 权 541,100 股。 4.《关于董事会换届事项选举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7 人。 4.01 胡季强 同 意 903,169,109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38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9,577,618 股。 4.02 罗国良 同 意 905,371,630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813%。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21,780,139 股。 4.03 程兴华 同 意 903,587,619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84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9,996,128 股。 4.04 谌明 同 意 903,638,127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90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20,046,636 股。 4.05 汪洋 6 同 意 903,604,125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867%。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20,012,634 股。 4.06 胡北 同 意 903,075,507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28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9,484,016 股。 4.07 杨俊德 同 意 903,051,608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25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9,460,117 股。 5.《关于董事会换届事项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 4 人。 5.01 吕久琴 同 意 903,660,905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93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20,069,414 股。 5.02 董作军 同 意 903,542,301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79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9,950,810 股。 5.03 吴永江 同 意 903,464,395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714%。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9,872,904 股。 5.04 刘恩 同 意 903,401,899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64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9,810,408 股。 7 本所律师经审核,上述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第 1、2、3、4、5 条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均已单独计票;第 1 条 为特别决议议案,第 2 条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第 4、5 条为累 积投票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以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众股股东 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8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