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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恩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0-07-23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占三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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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薪酬与绩效等方面的有关资料,负责筹
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与范围、
重要性、相应企业的规模以及与业内其他相关企业相应岗位的薪酬水
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与考核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
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
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拟定的有关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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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公司有关薪酬和考核方面的资
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
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
    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公司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中
   关于薪酬
分配测算的有关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其中公司主要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须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确定。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
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可由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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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例会和临时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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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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