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 简称《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 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 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 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 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 审议的事项、现场及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等事项,并提示了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 者的投票程序。 (三)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星期三)13 点 30 分在杭州市滨 江区滨康路 568 号康恩贝中心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经审核,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刊登了会议通知,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会议议题、投票方式及其他事项 与前述的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08 人,代表 股份 907,965,5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5.3288%。其中:根据 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委托代理人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90,312,61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642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共 100 人,代表股份 17,652,9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868%。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人员还 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 其他嘉宾。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有关人员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作了逐条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逐条表决。会议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计票、监票,并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 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 (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董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 900,277,989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33%; 反对 5,674,58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49%;弃权 2,012,95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8%。 2.《公司监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 900,183,289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28%; 反对 5,763,88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48%;弃权 2,018,35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4%。 3.《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和摘要》 同意 900,277,889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33%; 反对 5,669,28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43%;弃权 2,018,35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4%。 4.《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900,371,189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35%; 反对 5,575,98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41%;弃权 2,018,35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意 16,779,698 股,反对 5,575,980 股,弃权 2,018,350 股。 5.《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 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 899,884,989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00%; 反对 6,451,53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05%;弃权 1,629,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5%。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 意 16,293,498 股,反对 6,451,530 股,弃权 1,629,000 股。 6.《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同 意 公 司 2021 年 度 全 年 日 常 关 联 交 易 额 合 计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93,957.77 万元(含税)。 6.1 同意 2021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英特集团公司预计发生日常关联 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71,190 万元(含税)。 关联股东浙江省中医药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持有的 53,346.4040 万股本公司股份不计入总有效表决权股份。 同意 367,116,754 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0281%;反对 5,688,925 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190%;弃权 1,695,800 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529%。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意 16,989,303 股,反对 5,688,925 股,弃权 1,695,800 股。 6.2 同意 2021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康恩贝集团公司预计发生日常关联 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 22,767.77 万元(含税)。 关联股东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胡季强、浙江博康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回避表决,其合计持有的 35,562.2519 万股本公司股份不计入总有效表决 权股份。 同意 544,987,275 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6682%;反对 5,656,525 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240%;弃权 1,699,200 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意 11,235,235 股,反对 5,656,525 股,弃权 1,699,200 股。 7.《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 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自本次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公司 2021 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同意 900,516,794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96%; 反对 5,749,525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32%;弃权 1,699,20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2%。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意 16,925,303 股,反对 5,749,525 股,弃权 1,699,200 股。 8.《关于公司董事长报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关董事长薪酬方案,确定公司董 事长津贴为人民币 200 万元/年(含税)。报酬发放时间自 2021 年 1 月份 起计。 同意 899,683,689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78%; 反对 6,681,83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59%;弃权 1,600,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3%。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意 16,092,198 股,反对 6,681,830 股,弃权 1,600,000 股。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公布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 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 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第 4、5、6、7、8 项议案需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 独计票,对第 6 项议案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全部议案均以符合规定的表决权票数同意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