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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恩贝: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08-13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
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
大会负责。董事会履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
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1 / 18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与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并审议公司总裁的工作报告,检查总裁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六)审议决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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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上述第十六项“其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董事会向股东大
会提交的涉及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和收购兼并的议案,
涉及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方案报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员工持股计划,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有争议的会计处理情况时
需向股东大会所作的情况说明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或发生《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有关交易,达到以下情形的,
应由董事会批准:
    (一)对外投资与购买固定资产、股权类资产、金融资产及
无形资产:
    1、单个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以上至 15%
以下的相关投资或购买项目;
    2、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增资引入外部投资者并同步实施员
工持股,且控制权不变更的项目;
    3、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增资引入外部投资者且控制权变更
的项目。
    (二)出售股权类资产、非股权类资产:
    出售股权类资产、非股权类资产:公司账面原值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和 5000 万元二者中的孰低者以上、净资产
15%以下的相关出售项目,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以上项目金额低于上述标准,但总裁办公会认为有必要的项
                             3 / 18
目,也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上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发生新设公司、投资新项目、参
与设立产业基金、对现有公司增资等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是指公司对境内外的固定资产、金融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等非股权类资产以及对股权类资产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包括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固定资产是指房产、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资产;
股权类资产是指以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对子公司及其他企业的权
益投资资产;金融资产是指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种(含产业基金);无形资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
著作权、特许权、专有技术等;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外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
    超过以上限额的公司对外投资、购买与出售资产事项,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对重大项目,公司还应
根据需要组织专业人员、专家进行评审,然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虽未超过以上限额的公司对外投资、购买与出售资产事项,若
董事会认为确有必要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购买与出售资产事项所涉及的资产总
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均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资产核销的董事会审批权
限:
                           4 / 18
    (一)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公司当年度单笔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需提交董事会审批。
    以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包含按照公司信用政策计提的应收
款项坏账准备及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所
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资产核销:
    公司单笔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折旧、摊销后的
账面余额)或资金(含往来款)超过 1000 万元且未超过 1 亿元的
资产核销事项,应提请董事会批准。
    单笔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折旧、摊销后的账面
余额)或资金(含往来款)超过 1 亿元的资产核销事项,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发生对外捐赠和赞助事项,达到以下情形的,
应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单项或对同一受益人当年累计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未
超过 1 亿元的对外捐赠和赞助,需提请董事会批准。
    公司单项或对同一受益人当年累计金额如超过 1 亿元的对外
捐赠和赞助,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
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
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资产的行为;“对外赞助”指公司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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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生产经营活动不相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包括公益性赞助
和其他非商业性赞助。
    第八条   公司本级发生资产抵押事项,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
生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公司本级连续 12 个月累计发生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
资产 20%以上的资产抵押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合并报表范围外实施的且连续 12 个
月累计发生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 20%以下的财务资
助、委托贷款事项;董事会有权决定连续 12 个月累计发生额占最
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 20%以下的委托理财事项。超过以上限
额的财务资助、委托贷款和委托理财需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发生担保事项,达到以下标准的,应由董事会
批准:
    (一)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实施的单笔金额在 5000 万
元以上,或担保企业原存续内部担保余额在 1 亿元以上的担保事
项;
    (二)连续 12 个月内实施的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担保总额
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的担保事项;
    超出(二)所述限额的对外担保,或属于《公司章程》第四
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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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包括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的
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与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二者中的孰高以上、净资产 5%以下的关联交
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与关联人(包含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以上关联交易总额的计算(包括规定期限内累计总额)方法,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上第五
条至第十一条所列事项若需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单位履行前置审核
(审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为减少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董事会可以将
其职权范围内的部分事项,在确保公司运作安全与高效的前提下,
授予董事长或总裁行使或决策;但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
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或总裁行使。
董事会有权否决或者变更董事长或者总裁决策的经董事会授权的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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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
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8 / 18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
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
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二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
及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9 / 18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对于提供的会议资料,若有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
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
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
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
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10 / 18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
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
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
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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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
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12 / 18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
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
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13 / 18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
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
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
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
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
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
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
议为准。
    第三十一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14 / 18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
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
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
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三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
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
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
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五条   暂缓表决
                            15 / 18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
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
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
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与决议
    第三十六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
需要进行全程录音记录。
    第三十七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16 / 18
    第三十八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
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
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
务。
    第四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17 / 18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未超过”包括本数,
“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
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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