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恩贝: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1-18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康恩贝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
下简称《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
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1
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十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召集的。
2.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
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载明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3.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17日 (星期一)下午14点30分在杭州市
滨江区滨康路568号康恩贝中心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 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经审核,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在指定媒体公
布了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2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05 人,代表
股份 906,663,2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5.2782%。其中:根据
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委托代理人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93,836,0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779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99 人,代表股份 12,827,14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99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人员还
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
的其他嘉宾。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十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有关人员资格、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所列的《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作
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3
会议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计票、监票,并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
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2.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99,575,277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82%;
反对 6,913,63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25%;弃权
174,30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1,624,986 股,反对 6,913,630 股,弃权
174,300 股。
本所律师经审核,该议案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表决权票数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