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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恩贝:公司外部筹资管理制度2022-08-25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外部筹资业务的内部管理,降低筹资风险,提高
经济效益,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财政
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
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银行借款或者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本制度适用
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部筹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筹资活动应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应考
虑企业资金、筹资成本、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等因素。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债务性筹资业务的主办及管
理部门,统一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债务性资金筹措的管理、
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完善公司筹资管理制度及
具体实施办法,并呈报审批;负责公司年度筹资计划的编制
和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债务性筹资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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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筹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做好筹资记录与资金管理工作,安排利息和本金按期支付等
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发行股票、公司债、可转换
债券等交易所市场筹资业务的主办及管理部门。负责联络承
销机构,拟定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等的筹资方案和相关文件
的准备、起草、归集、协助申报,并负责相关筹资文件的收
集、整理归档、保管以及筹资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 权益性筹资
    第六条 公司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符合公
司的总体战略需要,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应有明确的募集资
金投向计划。
   第七条 公司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起草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
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
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股票发行工
作。
    第八条 公司对通过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
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的存放、使用等行为应严格按照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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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债务性筹资
    第九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公司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
资和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第十条 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由董事会
办公室和财务管理部共同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董事会办公室、
财务管理部共同组织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开展发行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有关的筹资活
动由财务管理部结合公司经营战略、年度预算情况与资金情
况等因素,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筹资计划,提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在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筹资额度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负
责办理具体筹资业务。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在董事会年度批准的额度外,需要
临时增加借款的,财务管理部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提交新增借
款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由总
裁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及
有权审批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在银行、非银行金
融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处融入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办理外部融资,实行一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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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需提前 7 个工作日将新增借款或到期转贷的申请报公司
财务管理部,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并报有权审批机构批准
后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等)的办理审批流
程:
    (一)根据公司年度筹资计划,结合实际经营发展需要,
财务管理部/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筹资申请;
    (二) 董事会年度批准额度内的日常借款事项,财务管
理部应将筹资申请上报财务总监、总裁审批。如需超过年度
批准的借款额度的,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审批;
    (三)财务管理部/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签订借款
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应遵从银行与
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利益为首要原则。财务管理
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并及
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手续,避免罚息、拖欠利息
和延误借款归还等违约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如需提前归还借款,由公司财务管理部
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报总裁批准后执行。到
期归还的借款,由相关金融机构按照借款协议约定从公司账
户中扣除。
    第十七条 如需办理借款展期手续的,须经管理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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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后,签订展期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 公司从关联方处借款,应依照《浙江康恩贝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筹资涉及提供担
保的,应遵守《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
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筹资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对筹资项目运行期间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控:
    (一)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使
用,确有必要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批
准机构的同意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
    (二)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
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
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
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
控制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需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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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筹措资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内容,
及时计算利息,按时偿还借款或债券本息,根据股东大会决
议及时发放股利。
    第二十三条 在可能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
况时,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提前报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提
请公司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
协商,通报有关情况,申请展期。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筹资活动进行监督。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过程中
发现的筹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的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加强
管理和完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公司可视情节
轻重,按公司处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交易所
的有关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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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 2012 年 4 月 16 日公司七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筹
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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