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康恩贝: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08-25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O二二年八月



             1 / 66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2 / 66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党组织与党建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章   附则




                   3 / 6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 司 经 浙 江省人 民政府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浙股
[1992]5 号《关于同意浙江康恩贝股份有限公司试点的批复》和
浙股募[1992]2 号《关于同意浙江康恩贝股份有限公司募股的批
复》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4161N。”
    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
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3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普通股 4,000 万股。
并于 2004 年 4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07 年 9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80 万股。
    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80 万股。

                            4 / 66
    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600 万股。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500 万股。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659.02 万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CONBA PHARMACEUTICAL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兰溪市康恩贝大道 1 号,邮政编
码 32100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伍亿柒仟零叁万柒仟
叁佰壹拾玖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党委(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
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5 / 66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子
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党组织(纪律检
查组织)班子成员、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下同)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党组织
(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裁(副总经理,下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由董事
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让客户健康有方,让员工幸福
有道。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实
现资产保值增值,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生产许
可证》),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进出口;食品生产(范围
详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销售;化妆品生产;卫生用品
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
药品委托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6 / 66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五
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仪
器仪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
助设备批发;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文具用品批发,
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汽
车及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
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食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货物进
出口;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
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中药提取物生产;化妆品批发,化妆品
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用农产
品初加工;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初级农产品收购。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7 / 66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兰溪市康大投资发展公司、中建投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凤凰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 257,003.7319 万股,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8 / 66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9 / 66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10 / 66
形除外。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
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
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11 / 66
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12 / 66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13 / 66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14 / 66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15 / 66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含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下同),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16 / 66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法定住所
或者公司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17 / 66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18 / 66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19 / 66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上述通知的起始期限时,包括公告刊登日,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20 / 66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21 / 66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22 / 66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23 / 66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24 / 66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25 / 66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26 / 66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按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的有关关联交易,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方能进
行。董事会应当依照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对该等关联交易的
交易理由、交易价格等重要交易内容进行审议后报股东大会作出
决议。

                           27 / 66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关
联股东应主动声明放弃表决权,其他非关联股东也有权要求关联
股东放弃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非关联股东有权在股
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
申请,回避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并注明申请某关联股东应回避的
理由。股东大会在审议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予
以审查和决定,并按本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应对该关联交
易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独
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28 / 66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公司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上一届董事会可以二分之一多数通过提名下一届董事
候选人;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案方式提董事候选人,但该提案必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公司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上一届监事会可以二分之一多数通过提名下一届监事
候选人;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案方式提名监事候选人,但该提案必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

                          29 / 66
   符合本章程规定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将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并选举产生。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

                             30 / 66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31 / 66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32 / 66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的过程中,应充分
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当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在 30%以上时,
公司应积极采用累积投票制;反之,可以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条所指的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
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
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地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地董事人数,由得票多者当选。
    第九十九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差额选
举,实行差额选举时,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
人数。


                           33 / 66
    第一百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提
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一条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
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34 / 66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35 / 66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
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
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独立董事 4

                            36 / 66
名,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对
股东大会负责,在事先充分听取公司党委意见情况下,依法自行
或经过有关报批手续后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在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和授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37 / 66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总裁、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薪酬与
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38 / 66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
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
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或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有关交易,达到
以下情形的,应由董事会批准:
    (一)对外投资与购买固定资产、股权类资产、金融资产及
无形资产:
    1、单个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以上至 15%
以下的相关投资或购买项目;
    2、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增资引入外部投资者并同步实施
员工持股,且控制权不变更的项目;
    3、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增资引入外部投资者且控制权变

                             39 / 66
更的项目。
    (二)出售股权类资产、非股权类资产:
    出售股权类资产、非股权类资产:公司账面原值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和 5000 万元二者中的孰低者以上、净资
产 15%以下的相关出售项目,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以上项目金额低于上述标准,但总裁办公会认为有必要的项
目,也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上(一)、(二)
所列事项若需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单位履行前置审核(审批)的,
按相关规定办理。
    上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发生新设公司、投资新项目、参
与设立产业基金、对现有公司增资等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是指公司对境内外的固定资产、金融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等非股权类资产以及对股权类资产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包括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固定资产是指房产、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资产;
股权类资产是指以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对子公司及其他企业的
权益投资资产;金融资产是指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金融衍生
品种(含产业基金);无形资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
权、著作权、特许权、专有技术等;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外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

                           40 / 66
    超过以上限额的公司对外投资、购买与出售资产事项,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对重大项目,公司还应
根据需要组织专业人员、专家进行评审,然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虽未超过以上限额的公司对外投资、购买与出售资产事项,若
董事会认为确有必要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购买与出售资产事项所涉及的资产总
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均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的被担保对象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
备下列条件的单位: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有较好的商业信
誉和经济实力,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产权关系明确;
    3、如公司曾经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
保责任的情形;
    4、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5、可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措施或其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
    6、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对外单位(不含控股子公司)单次担保金额原则上不
应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10%;对同一

                            41 / 66
外单位(不含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不应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20%;
    (三)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批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或超过第一百一十七条(二)规定的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如发生除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
义务的债务外的交易,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
条的交易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制订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根据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
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超过股票期权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
事长、副董事长分别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2 / 66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
事、监事会或者党委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应
在会议召开二日之前通知董事。但如有紧急情形需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董事长可随时召集董事会会议,应给董事以必要的准备
时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43 / 66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44 / 66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
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总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由董事
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公司经理层。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45 / 66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管理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按程序聘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
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
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围绕总裁上述职责开展相关工作,负责谋
经营、抓落实、强管理。公司经理层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明确任期期限和考核目标,严格考核管理,把考核结果作为经理
层成员薪酬分配、岗位调整和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46 / 66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并按照其职权分工
负责相关工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经理层讨论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
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47 / 66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
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48 / 66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9 / 66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列席党委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总裁办公会议以及其
他综合性会议和专题会议,并可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
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50 / 66
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党组织与党建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立党委和纪委。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
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
任命产生。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
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党务工作机构,按照不少于
内设机构员工平均数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务工作人员与经营管
理人员同职级同待遇;公司按照有关要求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从
事纪检工作。
    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为其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
制度,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
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职工代
表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监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

                             51 / 66
公司治理的权益。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
管理机构和编制,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公司管理费用列支。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以
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执行浙江省国
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
议,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
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要在确定标准、规
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方面把好关,切实加强本单位干部
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全面深入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组织建设,领导
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
行监督责任。
    (五)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组织参与或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党委召开会议,对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拟

                          52 / 66
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认为另有
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定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
裁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前就
党委研究讨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
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
经理层决定时,要充分表达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定情
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四)及时纠偏。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问题或事项
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
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
策事项的意见。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
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
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
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53 / 66
向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
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54 / 66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
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每年根据公司的经营情
况和市场环境,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实行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
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分红。
    (三)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
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依法提取法
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55 / 66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
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0 万元人民币。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
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若董事会认为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采用发放股票
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决策程序与机制: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
决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
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56 / 66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如因外部环境变化或公司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需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
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八)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以在独立董事意见披露
时公开向中小股东征集网络投票委托。
    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
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利润分配政策的制
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要求,利润分配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7 / 66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
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58 / 6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
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传真方式发出;
    (三)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59 / 66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
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
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
或电子邮件通知方式进行;召开临时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
传真、信函邮件、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传
真、信函邮件、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信函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
       第一百八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60 / 66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例
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合并可以采取吸收
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1 / 66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62 / 66
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6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63 / 66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64 / 66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
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二百零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
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
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
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一九条 释义

                            65 / 66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未超
过” 都含本数;“超过”、“以下”、“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66 /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