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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恩贝:独立董事意见2022-09-16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董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后,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
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已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对各激励对象获授
的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凝聚力,
扫描全能王 创建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董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后,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
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已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对各激励对象获授
的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凝聚力,充
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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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描全能王 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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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董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后,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
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已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对各激励对象获授
的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凝聚力,充
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6、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将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