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达股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18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18】第 342 号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潘平、刘彦锦(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集、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以及审议议案详情已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刊
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距 2018 年 12 月 1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达到 15 日的通知期限且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资料已经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5、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股
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 9:45,在安徽省铜
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北段 9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上午 9:15-9:25,9:
第 1 页 共 1 页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过程、通知期限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真实、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股份
165,519,130 股,全部为有效表决权票。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
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25,934,42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40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人员在会议中做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晓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增补董事的
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并无涉及关联交易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
议案均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经核查, 本所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
第 2 页 共 2 页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第 3 页 共 3 页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在安徽省铜陵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2 份。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平
刘彦锦
负责人: 刘为民
二 0 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