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达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2019-04-02
证券代码:600577 公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9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依据 2018 年 10 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支持上
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原文内容 修改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
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
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 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 二 十五 条 公 司因 本 章程 第 二十 三条 第 第 二 十五 条 公 司因 本 章程 第 二十 三条 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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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内容 修改内容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 投资计划;……(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
决定的其他事项。 司股份的事项;(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公司
股份的事项;(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述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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