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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达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2019-04-02  

						证券代码:600577                   公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9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依据 2018 年 10 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支持上

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原文内容                                        修改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
                                                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
                                                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        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 二 十五 条 公 司因 本 章程 第 二十 三条 第   第 二 十五 条 公 司因 本 章程 第 二十 三条 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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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内容                                    修改内容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     投资计划;……(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
决定的其他事项。                           司股份的事项;(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公司
                                           股份的事项;(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述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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