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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达股份: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19-04-02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经 2019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维护公司股东、中小投
资者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履行公司的社会责
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
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上市公司业务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自
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
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公益事业是指非盈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五)协助政府实施社团法人活动。
    第五条 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
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
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
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
构、商会、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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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六条 自愿无偿原则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
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条 权责清晰原则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
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八条 量力而行原则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除按照内部议事规
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
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不
能对外捐赠。
    第九条 诚信守法原则
    公司按照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
须诚实履行。捐赠当遵守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
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或者其他物资。
    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券、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的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的规定,企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具体类型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
困难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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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企业出于弘扬个人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
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第十三条 对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公司不给予捐赠。
    第十四条 公司为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
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
应当依法拒绝。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
序。
    第十七条 公司(含子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
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
并告知董事长,同时报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 10 万元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捐赠方案由
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
过 80 万元后的每笔捐款,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
额。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方案,由部门主
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就捐赠方案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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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情
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其中,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
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如有)等。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将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
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财务部、
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法务内控部门对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
查,以督促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规范执行,防范并制
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超出本制度关于公益、
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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