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31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 2019
年度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一致认为其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将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
的特点,以及公司的经营特点,在拓展主营业务时需要充足资金用于发展的现状。
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体现了公司长期的分红政策,能够保障股东的稳定回报并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
定、可持续发展。
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红水平合理,符合公司实
际和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规定,有力的回报了全体股东,所以同意该利润分
配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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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并落实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得到了良好有效的
执行,保证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作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我们同意公司作出的《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关于公司聘任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拥有高素质的业
务团队,从聘任以来一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确保公司审计的独
立性,准确性,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容诚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的审
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变更
后的公司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审议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
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所以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发表如下意见: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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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七、关于延长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依据独立判断,就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经审议,我们认为:
1、延长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延长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有效期,有利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工作的持续、
有效、顺利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有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一致认
为,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各子公司临时资金需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0年计
划向银行申请合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陆亿伍仟陆佰万元整的综合授信额度,符合
公司实际生产经营与发展需要。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作为精达股份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
司第七届八次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并发表独立董事意
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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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的决策过程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同意将上述修改《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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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凌运良 杨立东 郑联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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