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达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1-12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20】第 0192 号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安徽省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潘平、刘彦锦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
集、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公司第七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以及审议议案详情见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所做的相关信息披露。距 2020 年 11 月 1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达到 15 日的通知期限且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资料已经公
告;
4、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5、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股
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45 分开始,
在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北段 9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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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过程、通知期限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真实、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股份
165,519,130 股,全部为有效表决权票。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
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03,549,837 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人员在会议中做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晓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
案《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及优先股股东参
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此议案
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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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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