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22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查相关资
料后,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控股子公司因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为其融资提供担保将有利于其生产经
营业务的扩展,满足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其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
本和良性发展,保证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符合公司经营实际
和整体发展战略。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况。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信及偿还债务能力有
充分的了解,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的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和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增
强公司核心人员、骨干人员对公司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
创造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7、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
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明
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选取净利润增长率为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是能够评价企业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也
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个人层面的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人员
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帮助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
属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考核体
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
综上,我们认为将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
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
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
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的决策过程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同意将上述修改《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