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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达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1-08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21】第 004 号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安徽省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潘平、刘彦锦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
集、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公司第七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审议议案详情见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所做的相关信息披露。距 2021 年 1 月
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达到 15 日的通知期限,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资料已经公
告;
       4、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在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
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独立
董事郑联盛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
权。有关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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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铜陵精
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5、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6、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股
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7 日上午 9:45 分开始,
在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北段 9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过程、通知期限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真实、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471,539,087 股,为有效表决权票。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17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06,731,57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82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人员在会议中做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晓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
案《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1、《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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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5、上述五项议
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包括
本数)通过方为有效。上述议案须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记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中,2、3、4 为关联交易事项,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特华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险产品、铜陵精达铜材(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特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
有资金,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1、
5 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议案 2、3、4 未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经核查, 本所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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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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