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达股份:精达股份关于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专项制度2021-04-13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
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
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
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分为以下两类:
1、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
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除采购、销售等生产经
营环节外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和规范
第四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
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
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
(五)代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行为,做好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
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作为资金占用日
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董事、独立董
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部门负
责人组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大股
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大股东、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
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控股股东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向注册地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时,经
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大股
东、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董事会怠
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 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
进行审议时,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 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
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
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
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七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
分及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大股东、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
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