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达股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2022-11-0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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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发行人/精达股份 指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
指
行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缴款通知书》 指
行股票项目缴款通知书》
《股份认购协议》 指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基金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原证券/保荐机构 指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德恒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
《法律意见》 指 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
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 修订)》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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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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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9F20210046-3 号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
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发行所涉及发行过程和认购对
象合规性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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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所经办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经办律师在法律意
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评估和评估报告的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经
办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 本所经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有关各方的保证,
其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6.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经办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
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7.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任何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法律意见》的内容或作片面的、不完整的引述,也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在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就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等相
关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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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发行事宜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发行人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人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前述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3. 2022 年 5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八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二)中国证监会已经核准本次发行
2021 年 11 月 8 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
委员会审核通过。
2021 年 11 月 18 日,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铜陵精达特
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32 号),核
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83,333,333 股新股,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有效。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相
关决议,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荣,认购方式为现金认购。本所律
师核查了认购对象的身份证、股票账户等有关资料,认购人为中国公民。
本所经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经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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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发行的过程和结果的合规性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
承销商。发行人、中原证券已就本次发行制定《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不涉及询价
过程,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协议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已签署《股份认购协议》,
对股份认购数量、认购价格、限售期、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生效条
件均已成就,该等协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和数量
根据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1 年 5 月 18 日),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3.60 元/股,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90.91%,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
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
公开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83,333,333 股(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0 万元人民币(含
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
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
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将
进行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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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 元(含税),不转增
股本,不送红股。根据《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实施后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价格的公告》,2021 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由 3.60 元/股调整为 3.57 元/股。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关于核准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3632 号)的核准内容,符合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的规定。
(三)缴款及验资
2022 年 10 月 12 日,发行人、中原证券向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发出《铜陵
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
款通知书》”)。
截至 2022 年 10 月 13 日,认购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至中原证券的指定
账户。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出具的《验
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268 号)验证,截至 2022 年 10 月 13 日,中原
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特定投资者李光荣先生缴付的精达股份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 297,499,998.81 元。
2022 年 10 月 14 日,中原证券将扣除保荐承销费(不含税)后的上述认购
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于 2022 年 10 月 15 日 出 具 的 《 验 资 报 告 》 ( 容 诚 验 字
[2022]230Z0267 号)验证,截至 2022 年 10 月 14 日,发行人已向李光荣定向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3,333,333 股,发行价格为 3.57 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297,499,998.81 元,扣除与本次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
币 5,677,672.95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1,822,325.86 元。其中,
计入实收股本人民 币 83,333,333.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 币
208,488,992.8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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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缴款通知书》《股份认
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
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批复,发行过程与发行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发行方案一致;本次发行的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发行价格及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协议》《缴款
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件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尚需就本次发行事宜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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