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达股份:精达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11-08
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8
债券代码:110074 债券简称:精达转债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证监许可〔2021〕3632 号《关于核准铜陵
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铜陵精达特种电磁
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3,333,333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5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7,499,998.81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677,672.95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1,822,325.86
元。
上述资金已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全部划转完成,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 年 10 月 15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230Z0267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
构”)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1 / 4
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对应募投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铜陵分行
1 1308020029200242003 292,749,998.81 补充流动资金
百大支行
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和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由于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所致。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甲方”)与开户行(简称“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丙
方”) 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308020029200242003 , 截 止 2022 年 10 月 14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292,749,998.81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2 / 4
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
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邹坚贞 、 赵新征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
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
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
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
告。
八、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
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
乙、丙叁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3 / 4
则应提交 铜陵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 铜陵 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铜陵分行百大支行和中原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8 日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