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达股份:精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19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公司相关议案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公司完
善人才激励机制,可以有效兼顾股东、公司、核心团队个人利益,使各方紧密合
力共同推动公司长远发展,将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权益。
3、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
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方案
可行。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二、《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三、《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2022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