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一九年六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9)-04-159 致: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国宝、陈帅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 行监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 于 2019 年 6 月 6 日在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通知公司股东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以现场 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 9: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 事长耿养谋先生主持;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 东名册》、《签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共计 5 名,持有公司 4,892,437,142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2.52%。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名,持 有公司 5,160,903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公 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1、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 9 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共计 4,897,598,045 股,占公司总股本 6,746,734,457 股的 72.59%。本所律 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达 到法律规定的要求。 2、监票人及计票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计票方案,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票由 2 名股东监票 人、1 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公布表决结果。 3、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4、会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如下 10 项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非累积投票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结果 公司 2018 年度 1 4,897,446,945 99.9969 151,100 0.0031 0 0.0000 通过 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 2018 年度 2 4,897,446,945 99.9969 151,100 0.0031 0 0.0000 通过 监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 2018 年度 3 独立董事述职报 4,897,446,945 99.9969 151,100 0.0031 0 0.0000 通过 告 关 于 公 司 2018 4 年度财务决算的 4,897,446,945 99.9969 151,100 0.0031 0 0.0000 通过 议案 公司 2018 年度 5 4,897,446,945 99.9969 151,100 0.0031 0 0.0000 通过 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18 年年 6 4,897,446,945 99.9969 151,100 0.0031 0 0.0000 通过 度报告及摘要 关 于 公 司 2019 7 年度日常关联交 429,948,831 99.9648 151,100 0.0352 0 0.0000 通过 易的议案 关于与京能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续 8 429,948,831 99.9648 151,100 0.0352 0 0.0000 通过 签金融服务框架 协议的议案 上述议案 7、议案 8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在审议该项议案时予以了回避 表决。 (2)累积投票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效表决权的比例 序号 当选 (%) 关于选举任启贵为公司第 9.01 4,897,442,846 99.9968 是 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孙永兴为公司第 9.02 4,897,442,846 99.9968 是 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效表决权的比例 序号 当选 (%) 关于选举王祥能为公司第 4,897,442,846 99.9968 10.01 是 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斯萍君为公司第 4,897,442,846 99.9968 10.02 是 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所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 规定,上述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