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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能电力:关于修改章程的公告2020-10-29  

                        证券代码:600578           证券简称:京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0-68
证券代码:155058           证券简称:18 京能 01
证券代码:155452           证券简称:19 京电 01
证券代码:175249           证券简称:20 京电 01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因公司积极拓展业务,持续推动转型升级,谋求企业高
质量发展,京能电力拟在原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增加经营范围及相应修
改公司章程。同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全面推进市属国企法治建设的意见》(京国资发〔2016〕9 号)、《关
于进一步加强市管企业法务和内控工作,提高重大风险防控能力的若
干意见》(京国资党发〔2020〕2 号)中有关明确负责推进企业法治
建设的专门委员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
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有《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进行修订,拟变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名称及职责并将总法律顾问
制度纳入公司章程。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1.原章程第一章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修改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
    2.将原章程第二章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
产、销售电力、热力产品;电力设备运行,发电设备检测、修理;脱
硫石膏销售;普通货物运输和专业货物运输(罐式);电力供应”。
    修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电力、热力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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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电力供应;销售热力产品;电力
设备运行;发电设备检测、修理;销售脱硫石膏;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劳务
分包;合同能源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发电、输电、供电业务;
固体废物治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将原章程第六章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
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八)法律、行政
法规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第一百一十四条中新增“(十二)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总法律顾问”(增加上述内容后,后续条款号依次顺延。)
    4.将原章程第六章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查决定。”
    修改为“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
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
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查决定。”
    5.将原章程第六章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五)审查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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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控制度。”
    修改为“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一)提议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六)
指导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和风险合规体系建设,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合
规管理和法治建设规划方案;(七)听取法治、风险专项报告,对风
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结果。”
      6.将原章程第七章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
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修改为“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7.新增第九章总法律顾问。该章节新增第一百八十一条至一百八
十四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施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发挥公司总
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
规管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设总法律顾问一名,总法律顾问是董事会聘
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法治工作的具体牵头人,分工负责公
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总法律顾问直接向总经理或董事长汇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八十三条 总法律顾问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法律顾问
必须持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或仲裁员资格其中之
一;总法律顾问可以由公司持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法律职业资
格或仲裁员资格其中之一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决策会议讨论审议需要法律审核论证的重
大事项,必须提前提交总法律顾问组织法律审核,总法律顾问经审核
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应暂缓提交决策会议。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公
司党委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就审议事项所
涉法律问题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增加上述内容后,后续章节及条款号依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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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三、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
事宜,《公司章程》最终修改的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的内容
为准。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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