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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能电力:京能电力: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1-04-28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监管要求,结合北京京能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
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公司对 2020 年 12 月 31 日(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
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
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
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
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
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
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在确定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时,公司按照以风险为导向,全面性和
重要性兼顾的原则,综合考虑了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所属公司的相关
业务特点。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内蒙古岱海发
电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京能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京泰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京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京能康巴什热电
有限公司、内蒙古京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华宁热电有限公司、
山西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京能(赤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内蒙
古京能盛乐热电有限公司、河北涿州京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京
能吕临发电有限公司、京能十堰热电有限公司、京能(锡林郭勒)发
电有限公司、京能秦皇岛热电有限公司、内蒙古京能双欣发电有限公
司、内蒙古京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京海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
公司、河南京能滑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宜春京能热电有限责任
公司、北京京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
司合并资产总额的 123.14%,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营业收入总额
的 104.2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环境、风险
评估、公司治理、规划与计划管理、投资建设管理、采购管理、安全
生产管理、燃料管理、售电业务管理、产权与资本运营管理、环保与
科技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党群工作管理、审计、内控与
风险管理、法律事务管理、企业基础管理、综合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
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手册,对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
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
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本公
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标准
    主要财务指标错报、漏报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
报告资产总额的 1%以上。
    (2)重要缺陷标准
    主要财务指标错报、漏报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
报告资产总额的 0.5%以上但小于 1%。
    (3)一般缺陷标准
    违反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但是未达到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内部控制量化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标准
         1)公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公司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
的监督无效;
         3)控制环境无效;
         4)风险管理职能无效;
         5)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舞弊行为。
    (2)重要缺陷标准
         1)对于期末财务报告的控制存在一项或者多项缺陷且不能合
           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2)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发生舞弊行为;
         3)公司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对内部
           控制的监督存在漏洞。
    (3)一般缺陷标准
    违反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但是不满足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的内部控制定性标准。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标准
      1)造成重大损失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资
        产总额的 1%以上;
      2)一次性发生由本企业负主要责任,且造成 10 人及以上死亡
        或者超过 50 人及以上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不可抗力事件
        除外。
   (2)重要缺陷标准
      1)造成重要损失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资
        产总额的 0.5%以上但不足 1%;
      2)一次性发生由本企业负主要责任,且造成 3 人及以上死亡或
        者超过 10 人及以上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不可控力造成的
        事件除外。
   (3)一般缺陷标准
   违反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但是未达到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内部控制量化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标准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的社会
        影响;
      2)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件,造
        成严重群死群伤后果;
      3)公司董事会成员、公司高管层非正常群体离职,或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4)由于自身管理问题、操作疏忽、机组设备检修缺失或者法律
        纠纷处理不当造成涉及民生稳定和国家基础设施安全的事
        件,造成非可控范围内的群体性事件或重大损失,在较大范
        围造成恶劣影响;
      5)未建立规范化的公司治理模式、组织架构、民主决策体系、
        内部管控及风险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体系。
   (2)重要缺陷标准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或公司内控制度,
        并造成重要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2)由于自身管理问题、操作疏忽、机组设备检修缺失或者法律
        纠纷处理不当造成涉及民生稳定和国家基础设施安全的事
        件,造成可控范围内的群体性事件或重要损失,在局部地区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影响公司整体声誉;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群死群伤后果;
      4)公司中层或业务骨干非正常群体离职;
      5)公司机密文件、证照及档案等大面积失窃或毁损;
      6)公司治理模式不规范、组织架构不健全、民主决策程序未落
        实、内部管控及风险管理和安全生产体系未有效实施。
    (3)一般缺陷标准
    违反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但是不满足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的内部控制定性标准。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另外,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亦可能随公司内、外部环境及经营情况
的改变而改变,未来公司将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优化内部控制环
境、强化内部控制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水平,促
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