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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能电力:关于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2-08-27  

                        关于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京能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与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
展的金融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
置预案。


                  第一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
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任副组
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管理部部长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总会
计师(或财务分管领导)。
    第二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和处
置工作,财务管理部负责对财务公司业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并
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对于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
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 职责
    (一)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
置工作,全面负责在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
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领导小组应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
司经营情况,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 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条 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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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董事会汇报。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
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报表,包括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年度财务报告;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
有效《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业务资质;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
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评估财务公
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公
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贷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
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五)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六)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
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七)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八)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九)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
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十)其他可能对本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应立即上报领导小组并启动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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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程序。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财务管理部应立即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
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贷款风
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
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应根据存贷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
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与补充。
    第八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财务公司应及时告知,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督促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寻找化解风险
的办法,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
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卖出持有的有价
证券;收回拆放的同业资金等,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
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九条 突发性存贷款风险平息后,公司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
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
存贷款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条 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存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
果,公司财务管理部要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
有效地做好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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