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电力: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04-27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和《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要求,为
明确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京能电力”或“公司”)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性和可操作性,便
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
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诉求和意愿、行业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情况等
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
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本规划,
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规划。
2、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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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
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以合并报表、
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可用于转增的资本公积金孰低的原
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
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最低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
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
在满足《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同时,年均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
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70%。
前款所述“特殊情况”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的累计支出额达到或者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包括对外投资、对外偿付债务或重大资产收购等。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1、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
分红建议和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2
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网络、
电话等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者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调整或
变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
应从保护股东权益出发,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由独立董事发表明
确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以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或审议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
程》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以三年为周期制订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并根
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
而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通过,以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
4、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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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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