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钢铁:诉讼进展公告2012-04-20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 2012-9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0 年 1 月 20 日,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发布《关
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披露成都鞍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鞍钢国贸”)
诉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参见本公司“临 2010-1”公告。
2011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发布《诉讼进展公告》,披露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本公司、西宁俊峰集团工贸有限公司(下称“西宁俊峰”)连带返还鞍
钢国贸货款 1,585.68 万元及案件受理费 11.81 万元[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
青民二初字第 7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已提起上诉,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参见本
公司“临 2011-14”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2 年 4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民二终字第 107 号,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青民二初字第 7 号民事判决。
(二)西宁俊峰返还鞍钢国贸货款 15,856,784.23 元,本公司在西宁俊峰不
能清偿范围之内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 236,204 元,由鞍钢国贸负担 70,861.2 元、
本公司负担 165,342.8 元。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1 年,本公司已基于谨慎性原则对相关费用确认预计负债,减少当年利
润 1,586 万元。因此,本次终审判决对公司 2012 年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 107
号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