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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八一钢铁:关于“11八钢债”2012年付息公告2012-09-06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 2012-20
 债券代码:122098         债券简称:11 八钢债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1 八钢债”2012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1 八钢债”按票面金额从 2011 年 9 月 16 日(“起息日”)至 2012 年 9
月 15 日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利率为 6.78%。
    ● 每手“11 八钢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 67.80 元(含税)。
    ● 付息债权登记日为 2012 年 9 月 14 日。
    ● 付息日为 2012 年 9 月 17 日。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 年公司债券将于 2012
年 9 月 16 日(遇法定休息日,顺延至 2012 年 9 月 17 日)支付 2011 年 9 月 16
日至 2012 年 9 月 15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1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 八钢债(122098)
    3、发行规模:人民币 12 亿元
    4、债券期限:3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5、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 6.78%,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6、上市时间及地点:2011 年 10 月 20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7、起息日:2011 年 9 月 16 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年 9 月 16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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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到期日:2014 年 9 月 16 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 1 个工作日)。
    10、担保人及担保方式: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
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公司的主
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付息方案
    按照《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本期债券
的票面利率为 6.78%。每手“11 八钢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67.80 元
(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2 年 9 月 14 日
    2、付息日:2012 年 9 月 17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2 年 9 月 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 八钢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已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11 八钢债”利息。已办理全面
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于 2012 年 9 月 17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
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六、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持有本期债券个人
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11
八钢债”(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54.24 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
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2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居
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 八钢债”(面值 1,000 元)实际
派发利息为 67.80 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
等相关规定,QFII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
扣代缴。请截至 2012 年 9 月 14 日下午收市后持有“11 八钢债”的 QFII 协助本
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上述 QFII 最晚于 2012 年 9 月 24 日(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见附
件)、连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传真至本公司,原件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2)请上述 QFII 最晚于 2012 年 9 月 24 日(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
司下列银行账户,用途填写“11 八钢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联系人联系并确认。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钢城支行
    账户号码:3002027109022108026
    账户名称: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3)如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
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于
2012 年 9 月 24 日前(含当日)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
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
提供的资料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
所有 QFII 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
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4)如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
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

                                    3
自行承担。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人:陈海涛、范炎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新钢路
    邮政编码:830022
    联系电话:0991-3890166、3881187
    传 真:0991-3890266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11 八钢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14 日和 2011 年 10 月 19 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的《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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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1 八钢债”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项目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2 年 9 月 14 日
收市后持有债券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填写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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