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600581) 八一钢铁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 定,作为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 客观、公正的态度,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后,现对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对 2013 年第一季度报告发生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客观反映,有助于提高公司会 计信息质量,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 独立董事: 于雳 孙卫红 邱四平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