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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八一钢铁:“11八钢债”2013年付息公告2013-08-28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 2013-26
 债券代码:122098         债券简称:11 八钢债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1 八钢债”201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为 2013 年 9 月 13 日
    ●   债券付息日为 2013 年 9 月 16 日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16 日发行的 2011 年公司债券将于 2013 年 9 月 16 日支付 2012 年 9 月 16 日至
2013 年 9 月 15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 2011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1 八钢债(122098)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 12 亿元
    (四)债券期限:3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五)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 6.78%,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七)上市时间及地点:2011 年 10 月 20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起息日:2011 年 9 月 16 日
    (九)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年 9 月 16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 1 个工作日)。
    (十)到期日:2014 年 9 月 16 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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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担保人及担保方式: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
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二)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公司
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十三)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本公司《2011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6.78%。
每手“11 八钢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67.80 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3 年 9 月 13 日
    (二)付息日:2013 年 9 月 16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3 年 9 月 1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 八钢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
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
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
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
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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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即 QFII)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相关规定,QFII 取得的本期债券
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 2013 年 9 月 13 日
下午收市后持有“11 八钢债”的 QFII 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一)请上述 QFII 最晚于 2013 年 9 月 23 日(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见
附件)、连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公
章)传真至本公司,原件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二)请上述 QFII 最晚于 2013 年 9 月 23 日(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
公司下列银行账户,用途填写“11 八钢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
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联系人联系并确认。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钢城支行
    账户号码:3002027109022108026
    账户名称: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三)如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
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除提供上述第(一)项资料外,还应
于 2013 年 9 月 23 日前(含当日)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
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
内提供的资料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
所有 QFII 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
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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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上述 QFII 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资料及划出税款,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 QFII 自行承担。
    八、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新钢路
    联系人:董新风、范炎
    邮政编码:830022
    联系电话:0991-3890166、3881187
    传 真:0991-3890266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王进、白雯萱、林杰夫
    联系电话:010-60833511、60833520
    传真:010-6083350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0064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8 月 28 日




                                   4
附件: “11 八钢债”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项目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3 年 9 月 13 日
收市后持有债券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填写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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