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钢铁: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4-01-11
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八一钢铁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4]第 1 号
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 O 一四年一月
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八一钢铁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4]第 1 号
致: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
司)的委托,委派本所秦明律师、邵丽娅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疆八一钢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12 月 21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及时间、会议的表决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 10:30 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
区新钢路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签到册》、参会法人股东提供的股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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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出
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411,664,5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71%,均为 2014 年 1 月 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提供的《列
席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签到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向新疆八钢南疆钢铁拜城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查验《议案表决表》、《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统计表》,上述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过半数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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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
效文本。
天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金 山 经办律师:秦 明
邵丽娅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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