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钢铁:独立董事关于2013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3-25
八一钢铁 独立董事意见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3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
的立场,经审查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的 2013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新疆八钢南疆钢铁拜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疆钢铁”)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全资子公司南疆钢铁会计估计进
行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准确、客观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
同意本次南疆钢铁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提出的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以及《公司 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有关规定,能够体现对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13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的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我们认为:续聘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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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钢铁 独立董事意见
四、关于公司 2014 年预计关联交易总金额的独立意见
公司审议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我们认为公司 2014 年预计日
常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
履行其义务,未发现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并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地确
定交易金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
五、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1、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的行为。
2、公司未因对外担保事项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处罚、批评与谴责。
(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能够有效地控
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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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钢铁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为八一钢铁独立董事关于 2013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于雳: 孙卫红: 邱四平: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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