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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八一钢铁: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4-05-16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 2014-012
债券代码:122098         债券简称:11 八钢债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前):人民币 0.015 元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0142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 0.0135 元
     ● 股权登记日:2014 年 5 月 21 日
     ● 除息日:2014 年 5 月 22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5 月 28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 201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登载于 2014 年 4 月 26 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 年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4 年 5 月 2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 2013 年末公司总股本 766,448,935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
11,496,734.03 元。
    (四)扣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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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5 号)
的有关规定,公司先按 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
民币 0.01425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实际税负为 5%。
    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135 元。
    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方式向我公
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
所得税的纳税凭证原件;(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原件;(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
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
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
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
照 10%税率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由其自行缴纳其取
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5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
纳税人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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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4 年 5 月 21 日
    (二)除息日:2014 年 5 月 22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5 月 2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4 年 5 月 2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一)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
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
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新钢路
    邮编:830022
    联系电话:0991-3890166、3881187、3890266(传真)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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