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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八一钢铁:“11八钢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4-09-04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 2014-21
 债券代码:122098         债券简称:11 八钢债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1 八钢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 年 9 月 11 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 年 9 月 12 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4 年 9 月 16 日
    ●   债券摘牌日:2014 年 9 月 16 日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16 日发行
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支付 2013 年 9 月
16 日至 2014 年 9 月 15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
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1 八钢债(122098)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 12 亿元
    (四)债券期限:3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五)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 6.78%,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七)上市时间及地点:2011 年 10 月 20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起息日:2011 年 9 月 16 日
    (九)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年 9 月 16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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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到期日:2014 年 9 月 16 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 1 个工作日)。
    (十一)担保人及担保方式: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
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二)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公司《2011 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司于债券到期日兑付本金及最
后一期利息。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6.78%,每手“11 八钢债”(面值 1,000 元)
兑付利息人民币 67.80 元(含税),兑付本金人民币 1,000 元。
    本期债券到期兑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120,000 万元,本期付息金额为人民币
8,136 万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 年 9 月 11 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 年 9 月 12 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4 年 9 月 16 日
    (四)债券摘牌日:2014 年 9 月 16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4 年 9 月 1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 八钢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公司将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的本息兑付。公司将在兑付资
金发放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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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
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
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
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
债券税后利息,并将代扣税款返还公司,由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新钢路
    联系人:董新风、范炎
    联系电话:0991-3890166、3881187
    传 真:0991-3890266
    (二)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王进、白雯萱、林杰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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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10-60833511、60833520
传真:010-6083350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楼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0064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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