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钢铁 独立董事意见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 的立场,经审查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后,现就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进行 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 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于雳: 孙卫红: 邱四平: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