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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八一钢铁:诉讼进展公告2015-06-27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 2015-019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1,944.28 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被告:西宁俊峰集团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俊峰”)
    诉讼机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0 年,成都鞍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鞍钢国贸”)因合同纠纷诉西
宁俊峰、本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西宁俊峰返还鞍钢国贸货款,本公司在其不
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西宁市中院判决西宁俊峰给付鞍钢国贸利息及补货
损失,本公司在其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2013 年,经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司代西宁俊峰承担相关货款、利息及补货
损失共计 1,930.52 万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于 2014 年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请求判令西宁俊峰承担本公司损失 1,930.52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详
情参见公司临 2010-1、临 2011-14、临 2012-9、临 2013-003、临 2013-028、临
2014-015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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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 17
号,判决如下:西宁俊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本公司各项经济损失
1,930.52 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76 万元,由西宁俊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高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本期及期后损益产生
影响。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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