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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八一钢铁: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15-06-27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 2015-020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2,737.31 万元

     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陕西中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源”)
    被告:新疆八钢南疆钢铁拜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疆钢铁”)
    诉讼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3 年 9 月,中盛源因与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南疆钢铁买卖合同纠纷,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详情参见本公司“临 2013-029”
公告。
    2014 年 10 月,新疆高院一审判决南疆钢铁支付价款 2,628.34 万元及利息
损失 73.59 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17.69 万元。此后,南疆钢铁向中华人民共
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情参见本公司“临 2014-024”公告。
    近日,南疆钢铁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
字第 250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照原判
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 17.69 万元由南疆钢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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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目前,南疆钢铁应付中盛源货款 2,628.34 万元,上述利息损失及案件
受理费之中的 91.28 万元已计入 2014 年度损益,其余 17.69 万元将计入 2015
年度损益,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董事会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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