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钢: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6-05-28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ST 八钢 公告编号:临 2016-044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应诉阶段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4,137.63 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影响。
近日,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新疆八
钢南疆钢铁拜城有限公司(下称“南疆钢铁”)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
区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阿克苏中院”)[(2016)新 29 民初 35、36 号]《应诉
通知书》,获知: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南疆钢铁
合同纠纷,分别向阿克苏中院提起诉讼,阿克苏中院已受理两案。现将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三冶集团”)
被告:新疆八钢南疆钢铁拜城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原告: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下称“电力建设”)
被告:新疆八钢南疆钢铁拜城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冶集团与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南疆钢铁
协商无果,向阿克苏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
1、南疆钢铁支付工程款 2899.36 万元、利息 218.76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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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电力建设与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南疆钢铁
协商无果,向阿克苏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
1、判令南疆钢铁支付工程款 852.43 万元、利息 167.08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2、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对公司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诉
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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