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钢:涉及诉讼公告2016-10-15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ST 八钢 公告编号:临 2016-072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1,779.17 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处于一审阶段,暂无法判断影响。
近日,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新疆乌鲁木齐市中
级人民法院(下称“乌市中院”)、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下称“头区法
院”)传票及相关诉状,获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嘉峪关市宏
钢冶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新疆八钢南疆钢铁
拜城有限公司(下称“南疆钢铁”)合同纠纷,分别向乌市中院、头区法院提起
诉讼,法院已受理两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下称“送变电公司”)
被告: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原告:嘉峪关市宏钢冶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宏钢机电”)
被告:新疆八钢南疆钢铁拜城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送变电公司与本公司协商无果,向乌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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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
公司支付工程款 1,235.16 万元、利息 259.12 万元(合计 1,494.28 万元),
并承担诉讼、送达费。
(二)因购销合同纠纷,宏钢机电与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南疆钢铁协商无果,
向头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
1、判令南疆钢铁支付货款 284.89 万元及相关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2、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处于一审阶段,对公司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公司将
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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