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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八钢: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6-12-15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ST 八钢       公告编号:临 2016-085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518.36 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计入 2016 年诉讼损失 41.47 万元。本

次诉讼对公司向控股股东转让其股权事项不构成法律障碍。


    近日,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新疆八钢南疆钢铁拜城有限
公司(下称“南疆钢铁”)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下称“拜城
法院”)[(2016)新 2926 民初 1557、1632 号]《民事判决书》,获知:广东爱德
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
南疆钢铁合同纠纷,分别向拜城法院提起诉讼。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广东爱德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爱德威”)
    被告:新疆八钢南疆钢铁拜城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二)原告: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陆桥”)
    被告:新疆八钢南疆钢铁拜城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爱德威与南疆钢铁协商无果,向拜城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拜城法院判决如下:南疆钢铁支付爱德威工程款 111.07 万元、
利息 8.56 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0.7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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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大陆桥与南疆钢铁协商无果,向拜城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拜城法院判决如下:南疆钢铁支付大陆桥工程款 365.82 万元、
利息 30.22 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1.91 万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南疆钢铁根据上述判决,将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41.47 万元计入 2016 年损益,
本次诉讼对公司向控股股东转让其股权事项不构成法律障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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