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钢: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2017-04-25
关于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
的专项说明
瑞华专函字【2017】01480005 号
目 录
1、 专项说明 1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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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瑞华专函字【2017】01480005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钢铁”)2016 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7】01480192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
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
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八一钢铁流动负债合计金额超过流动资产合计金额
417,731.08 万元。虽然八一钢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但其
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八一钢铁营运资金为负,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流动负债合计金额超过流
动资产合计金额 417,731.08 万元。虽然八一钢铁管理层已充分披露了拟采用的应对
措施,但其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
其他事项段》第七条等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我们对八一钢铁 2016 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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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具体影响
八一钢铁上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 2016 年度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无影响。
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
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八一钢铁上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情形。
上述专项说明仅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内部使用,不得作任何形式
的公开发表或公众查阅,或作其他用途使用。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赵金义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郭勇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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