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钢铁 独立董事意见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 的立场,经审查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后,现就《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的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我们认为:续聘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孙卫红: 邱四平: 张新吉: 2017 年 5 月 12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