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于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所审议事项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我 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董事会会议所审议的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聘任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樊国康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师职务的条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 操守,没有发现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聘任结果。 独立董事: 邱四平 孙卫红 张新吉 2019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