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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八一钢铁: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6  

						八一钢铁                                                      独立董事意见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
的立场,经审查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计提 2018 年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
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依据充分,决策程序合法,能够真实公允
地反映公司资产价值及财务状况,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基于 2018 年度盈利但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提出 2018 年度拟不进行利
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及《公司章程》、《公司 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该利润分配议案。 并同意将
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1、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个人提
供担保的行为。
     2、公司未因对外担保事项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处罚、批评与谴责。
     (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能够有效地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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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
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的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我们认为:续聘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增加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及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公司审议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我们认为本次
关联交易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地确定交易金额,
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
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七、关于公司受托管理关联方资产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
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交易能够避免关联方与公司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没有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使公司的会计政策更加恰当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提供更为可靠和相关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公司董
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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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公司增补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公司提交
的有关资料后,同意增补王健先生为公司董事,该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候选人履历等材料,我们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
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发现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且能
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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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卫红:             邱四平:                张新吉:




                                         2019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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