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钢铁 独立董事意见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 的立场,经审查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关于公司与八钢公司重新签订资产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此项议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3)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重新签订资产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陈盈如 马洁 张新吉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3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