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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钢铁: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12  

                        八一钢铁                                                         独立董事意见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
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经审查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
后,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
整。
       二、关于向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我们认为:
     1、《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本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50 人,均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
均符合《管理办法》、《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
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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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一钢铁                                                        独立董事意见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
联董事审议。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5 月 11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50 名激
励对象授予 2089.1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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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一钢铁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盈如:             马洁:              张新吉:




                                           2022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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