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八一钢铁:八一钢铁关于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3-04-18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
                   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在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金融
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风险处置
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公
司经营财务部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统筹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
经营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审计法律事务部、公司企划部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 经营财务部应督促财务公司按时提供相关文件,关注财务公司经营
情况,并从其控股股东及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
位,风险防范有效。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小组预警
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财务公司每半年向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公司定期对财务公司的经营
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关联交易存续期间,
公司指派专门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如
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风险情形,公司应及时予以披露,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
利益。财务公司应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
十四条规定的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
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或涉嫌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
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
的行政处罚;
   (六)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七)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上述情形发生后,相关业务人员应及时了解信息,并形成书面文件
上报领导小组负责人。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
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八条 领导小组启动预防处置程序,应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
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
风险化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该方
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
充。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采取的化解风险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财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
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公司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
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收回拆放的同业资金等,以
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 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风险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落实各
项措施,积极配合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 针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公司应组
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
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在风险信息报告及披露、风险处置过程中,发生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本预案规定或其他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应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