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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地科技:天地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1-04-21  

                        证券代码:600582      证券简称:天地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1-008 号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对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拟对《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天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天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
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国家 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现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       公司现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261826。             911100007109261826。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
的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环保设备、 的经营范围:对外派遣与其实力、
矿山机电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地下 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
工程的工艺技术及产品开发;煤炭 的劳务人员;电子产品、环保设备、
洗选工程、煤炭综合利用工程、环 矿山机电产品的生产、销售;地下
保工程、网络工程的设计、承包; 工程的工艺技术及产品开发;煤炭
企业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矿 洗选工程、煤炭综合利用工程、环
井建设、冻结、注浆、钻井、反井 保工程、网络工程的设计、承包;
等特殊凿井施工及生产系统设计、 冻结、注浆、钻井、反井的特殊凿
技术开发、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 井施工;矿井建设及生产系统设计、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 技术开发、咨询;企业管理;城市
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 园林绿化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技术除外);经营来料加工和“三 进出口业务;承包与其实力、规模、
来一补”业务;经营对外贸易和转 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以工商行
口贸易;承包境外矿山、地基与基 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础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
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
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
劳务人员(以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核
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2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司收购其股份的;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二
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二十四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可以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3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
明确地点。                            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提供网络或        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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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首届董事会成员由各发起           公司首届董事会成员由各发起
人提名,以后各届董事会成员可由       人提名,以后各届董事会成员可由
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公司首届监事       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公司首届监事
会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发起人       会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发起人
提名,以后各届监事会成员可由上       提名,以后各届监事会成员可由上
一届监事会提名。                     一届监事会提名。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

                                 5
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       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
侯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侯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或
票制。                               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以集中使用。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具体实施细则为:
                                     (一)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股
                                     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人数
                                     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
                                     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
                                     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当选人数重新计
                                     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投票办法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
                                     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授权书指
                                     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
                                     集中投向任一候选人,如果股东投
                                     票于两名以上候选人时,不必平均
                                     分配票数,但其分别投票数之和只
                                     能等于或小于其累积表决票数,否
                                     则,其该项表决无效。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
                                     各自得票数并以拟选举的人数为
                                     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人,但
                                     候选人得票数需达到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6
                                     (三)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
                                     得票数相等,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
                                     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
                                     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如其均不当
                                     选将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
                                     的,则该次股东大会应就得票数相
                                     等的候选人按本细则的程序再次选
                                     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整;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监事行使职权;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监事行使职权;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7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见;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书面确认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二)检查公司财务;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出罢免的建议;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出罢免的建议;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持股东大会;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员提起诉讼;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员提起诉讼;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8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
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       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出席。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应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            第三十九条 公司存在单一股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累积投票制。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以集中使用。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9
     以集中使用,具体实施细则为:
     (一)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
     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人数之
     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
     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
     根据每轮选举当选人数重新计算股
     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投票办法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
     (代理人应遵守委托授权书指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
     向任一候选人,如果股东投票于两
     名以上候选人时,不必平均分配票
     数,但其分别投票数之和只能等于
     或小于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 其
     该项表决无效。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
     得票数并以拟选举的人数为限,从
     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人,但候选人
     得票数需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三)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
     得票数相等,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
     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
     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如其均不当
     选将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
     的,则该次股东大会应就得票数相
     等的候选人按本细则的程序再次选
     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10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发展规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发展规
划、审计、薪酬等专业委员会。专        划、审计、薪酬等专业委员会。专
业委员会就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        业委员会就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
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        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
考。                                  考。
    专业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            专业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        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会计专业人士。                        士。
    董事会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            董事会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
它专业委员会。                        它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整;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监事行使职权;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监事行使职权;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务。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11
     四、《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9 名监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5 名监
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        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不少于 1/3,由公司职工通过        监事不少于 1/3,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             第七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见;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书面确认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二)检查公司财务;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持股东大会;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12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员提起诉讼;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员提起诉讼;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内容不变。上述制度条款的修订尚需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1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