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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地科技: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3-31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
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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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
    2.建立良好的信息汇集和发布机制,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3.充分披露信息,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
    4.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建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对象是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市场
研究人员、财经媒体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
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
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证券事
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
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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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
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
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
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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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4—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1.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 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参与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
   4.参与编制年报、半年报和季报;
   5.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6.接待投资者、研究人员和媒体来访,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维护与投资
者联系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等渠道的畅通;
   7.参与公司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
渠道和平台;
   8.收集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分析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
映公司投资者的特征、分布及变化情况等关键指标,及时传递投资者对公司的
评价和期望;
   9.统筹安排外界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采访报道及宣传推介
活动;
   10.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11.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12.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13.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及其他有关部门保持密切
联系;
   14.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列席公司的相关会议,充分了解公司发
展战略、企业文化、外部环境以及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各类动态
信息,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主动、及时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
研究决定可能涉及投资者关系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通报
信息并提供相关材料,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分析处理后按公司有关程序进行信
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遇到临时性危机问题时,相关知情部门应及时向证券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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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报告并持续报告事件进展情况。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报董事会决定后,统
一对外进行披露和答复。
   第二十六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全力支持;在不泄露商业机密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的前提下,其他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在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下,积极参
与和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
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知识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
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原《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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