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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螺水泥:持續關連交易公告:採購燃烧促進劑2022-08-26  

                        香港交易及結算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
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
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CONCH CEMENT COMPANY LIMITED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0914)

                     持續關連交易公告: 採購燃燒促進劑

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

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本公司與海螺製劑公司就採購燃燒促進劑業務簽署了《燃
燒促進劑採購合同》,該合同有效期自其簽訂之日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預
計總交易金額不超過人民幣 4.77 億元,其中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二二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之交易金額上限為人民幣 1.4 億元,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之交易金額上限為人民幣 3.37 億元。

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本公司與海螺製劑公司簽訂了《燃燒促進劑試用合同》,本集
團向其採購燃燒促進劑,合同有效期為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一
日,總交易金額不超過人民幣 5,950 萬元。截至本公告日期,《燃燒促進劑試用合同》
已執行完畢,根據本公司未經審計的會計賬目,實際交易金額約為人民幣 5,936 萬元。

上市規則之涵義

本公司控股股東海螺集團持有海螺投資公司 100%的股份,海螺投資公司持有海螺製劑
公司 100%的股份,因此,海螺製劑公司為海螺集團之聯繫人,是本公司之關連人士。
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 章,《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及《燃燒促進劑試用合同》項下的
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在《燃燒促進劑試用合同》項下交易發生期間及進行單獨計算時,由於根據上市規則
第 14 章就其項下的交易金額計算的所有適用百分比率(不包括盈利比率)均低於 0.1%,
故按上市規則第 14A 章,本公司可就《燃燒促進劑試用合同》項下交易豁免作出披露
及由獨立股東批准。但由於《燃燒促進劑試用合同》與《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均為
本公司於 12 個月內與同一交易方簽訂,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81 條,《燃燒促進劑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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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合同》項下的交易及《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項下的交易應合併計算,並視作一項
交易處理。

在計算二零二二年度交易金額上限時,《燃燒促進劑試用合同》項下之交易金額上限
(即人民幣 5,950 萬元)與《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中期間為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交易金額上限(即人民幣 1.4 億元)進行了合併計算,
即二零二二年度全年交易金額上限為人民幣 1.995 億元。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 14 章就
該等合同項下交易之最高年度上限金額(即二零二三年度全年交易金額上限人民幣
3.37 億元)計算的所有適用百分比率(不包括盈利比率)均超過 0.1%但每項適用百分
比率均低於 5%,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76(2)條,《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及《燃燒促
進劑試用合同》項下的交易須遵守年度審閱及披露規定,並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
的規定。

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

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本公司與海螺製劑公司就採購燃燒促進劑業務簽訂了《燃
燒促進劑採購合同》,該合同有效期自其簽訂之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詳情如下。

合同簽約日期: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交易雙方:

(1)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其相關附屬公司)(買方)

本集團主要從事水泥、商品熟料、骨料及商品混凝土的生產及銷售。

(2)海螺製劑公司(賣方)

海螺製劑公司是一家在中國成立的企業,主要從事新型建築材料製造、新型催化材料
及助劑銷售等。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控股股東海螺集團持有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約 36.40%,是本
公司的關連人士。海螺製劑公司由海螺投資公司持有 100%的股份。海螺投資公司是海
螺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故此,海螺製劑公司是海螺集團的聯繫人,是本公司的關連
人士。

海螺投資公司是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股權投資、創業投資、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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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投資、實業投資、投資諮詢(證券、期貨諮詢除外),受託投資管理。

海螺集團是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資產經營、投資、融資、產權
交易,建築材料、化工產品(除危險品)、電子儀器、儀錶、普通機械設備生產銷售
等。海螺集團分別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通過其全資國有公司)
最終實益擁有 51%,及由中國海螺創業控股有限公司,一家在聯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
(股份代號:586)(通過其直接和間接全資子公司的架構)實益擁有 49%。

合同基本內容:

本集團將向海螺製劑公司採購燃燒促進劑,採購數量由本公司根據實際生產需要而釐
定。本公司各相關子公司將按《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條款向海螺製劑公司提前發出
採購函,海螺製劑公司須按該合同條款所述的產品要求(包括質量要求及質量考核)、
包裝標準、驗收標準向本集團提供燃燒促進劑。海螺製劑公司將負責運送產品到本公
司各相關子公司的指定地點,並由海螺製劑公司承擔產品運輸等相關費用,本公司各
相關附屬公司在收到海螺製劑公司每批次產品發票後於次月底前進行結算付款。

合同有效期:

《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經本公司與海螺製劑公司簽字蓋
章,並於同日獲董事會批准及生效,有效期為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合同價格、年度上限及定價基準:

合同價格及年度上限:由於本公司按《燃燒促進劑試用合同》採購的燃燒促進劑試用
於其部份附屬公司生産綫的效果理想,本公司擬在更多的其他附屬公司生産綫推廣使
用燃燒促進劑。根據本集團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
間的生產計劃,及根據下頁「定價基準」一段所確定的燃燒促進劑採購單價,並考慮
到本公司計劃於更多附屬公司使用燃燒促進劑和燃燒促進劑的預計總採購量,預計由
該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向海螺製劑公司採購燃燒促
進劑之總交易金額不超過人民幣 4.77 億元,其中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二二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之交易金額上限為人民幣 1.4 億元,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期間之交易金額上限為人民幣 3.37 億元。《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及《燃
燒促進劑試用合同》項下的年度交易金額上限為,二零二二年度交易金額上限人民幣
1.995 億元(即《燃燒促進劑試用合同》項下交易金額上限人民幣 5,950 萬元與《燃燒
促進劑採購合同》中期間為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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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金額上限人民幣 1.4 億元的總和);及二零二三年度交易金額上限人民幣 3.37 億
元。

定價基準:本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
法實施條例》開展採購燃燒促進劑的公開招標工作。共有 4 家供應商(1 家為海螺製劑
公司,其餘 3 家均為獨立第三方)參與本次公開招標,評標原則分為技術標評分和商
務標評分,技術標評分是對參與投標的供應商的業績、履約信用、財務狀況、資信狀
況、綜合實力、售後服務等進行評分,商務標評分是對參與投標的供應商的產品報價
由低到高進行評分,最終根據技術標得分和商務標得分綜合評比結果,確定海螺製劑
公司成為本集團燃燒促進劑供應商之一。《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項下燃燒促進劑的
採購單價是根據公開招標結果,並經由本公司與中標單位(包括海螺製劑公司在內)
在中標價格的基礎上進一步協商,最終協商後的單價在中標價格基礎上進行了一定的
下調,以保證本集團採購效益最大化。

燃燒促進劑試用合同

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本公司與海螺製劑公司就採購燃燒促進劑業務簽訂了《燃燒
促進劑試用合同》,該合同有效期自其簽訂之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詳情
如下。

合同簽約日期:

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

交易雙方:

(1)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其相關附屬公司)(買方)

(2)海螺製劑公司(賣方)

關於交易雙方的資料,請參見上部「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之「交易雙方」一段。

合同基本內容:

《燃燒促進劑試用合同》的主要條款與《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的主要條款大致相同,
詳情請參見上部「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之「合同基本內容」一段。

合同有效期:

《燃燒促進劑試用合同》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經本公司與海螺製劑公司簽字蓋章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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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有效期為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合同價格及定價基準:

合同價格:根據本集團二零二二年一月份至七月份生產計劃(包括預期之總採購量)
及燃燒促進劑試用效果,及根據本頁以下「定價基準」一段所確定的燃燒促進劑採購
單價,預計由該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集團向海螺製劑公司
採購燃燒促進劑之總交易金額不超過人民幣 5,950 萬元。截至本公告日期,《燃燒促進
劑試用合同》已執行完畢,根據本公司未經審計的會計賬目,實際交易金額約為人民
幣 5,936 萬元,未超逾前述上限金額。

定價基準:本公司通過詢比價的方式選擇二零二二年一月份至七月份燃燒促進劑供應
商,通過對 3 家供應商(1 家為海螺製劑公司,其餘 2 家均為獨立第三方)的產品報價
進行對比,海螺製劑公司具有價格優勢,因此成為本集團二零二二年一月份至七月份
燃燒促進劑供應商。《燃燒促進劑試用合同》項下燃燒促進劑的採購單價是根據上述
詢比價結果確定的。

交易原因

隨著國家環保管控不斷收緊,煤炭資源呈現偏緊局面,煤炭價格居高不下,使用燃燒
促進劑有助於促進煤炭充分燃燒,降低熟料生產過程中的煤炭消耗,從而降低生產成
本,提升經營效益。此外,使用燃燒促進劑可間接減少水泥生產過程中的二氧化碳排
放,達到節能環保的效果。本公司在部分附屬公司的生產線試用燃燒促進劑,使用後
煤耗指標得以下降,生產成本得到了優化,基本達到預期效果。本公司擬繼續在其他
附屬公司推廣使用燃燒促進劑,以進一步降低本公司的生產成本,提高生產運營質量。

海螺製劑公司是一家從事燃燒促進劑等產品研發、生產、經營、服務為一體的企業,
產品生產規模居國內行業前列。本公司與海螺製劑公司發生的上述交易對本公司的財
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均不會產生重大影響。

上市規則的涵義

本公司控股股東海螺集團持有海螺投資公司 100%的股份,海螺投資公司持有海螺製劑
公司 100%的股份,因此,海螺製劑公司為海螺集團之聯繫人,是本公司之關連人士。
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 章,《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及《燃燒促進劑試用合同》項下的
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在《燃燒促進劑試用合同》項下交易發生期間及進行單獨計算時,由於根據上市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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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4 章就其項下的交易金額計算的所有適用百分比率(不包括盈利比率)均低於 0.1%,
 故此按上市規則第 14A 章,本公司可就《燃燒促進劑試用合同》項下交易豁免作出披
 露及由獨立股東批准。但由於《燃燒促進劑試用合同》與《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均
 為本公司於 12 個月內與同一交易方簽訂,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81 條,《燃燒促進劑
 試用合同》項下的交易及《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項下的交易應合併計算,並視作一
 項交易處理。

 在計算二零二二年度交易金額上限時,《燃燒促進劑試用合同》項下之交易金額上限
 (即人民幣 5,950 萬元)與《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中期間為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交易金額上限(即人民幣 1.4 億元)進行了合併計算,
 即二零二二年度全年交易金額上限為人民幣 1.995 億元。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 14 章就
 該等合同項下交易之最高年度上限金額(即二零二三年度全年交易金額上限人民幣
 3.37 億元)計算的所有適用百分比率(不包括盈利比率)均超過 0.1%但每項適用百分
 比率均低於 5%,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76(2)條,《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及《燃燒促
 進劑試用合同》項下的交易須遵守年度審閱及披露規定,並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
 的規定。

 根據上交所規則,海螺製劑公司是本公司關聯方,《燃燒促進劑試用合同》和《燃燒
 促進劑採購合同》項下的交易亦構成本公司的關聯交易,但因兩項合同的合計金額佔
 本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比例低於 0.5%,且《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項下的交
 易是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所產生的,因此,本公司無需就上述交易在上交所網站發佈臨
 時公告。

 董事會批准及意見

《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及《燃燒促進劑試用合同》及其項下交易已獲董事(包括獨立
 非執行董事)一致通過。在該董事會會議上,楊軍先生、王建超先生、周小川先生(因
 擔任海螺集團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而與海螺製劑公司有關連關係)及吳鐵軍先生(因
 擔任海螺投資公司董事而與海螺製劑公司有關連關係)迴避了有關議案的表決。除上
 述披露,本公司沒有其他董事於《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及《燃燒促進劑試用合同》
 及其項下交易中佔有重大利益,或須就上述議案迴避表決。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意見如下:

 (1)   於《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及《燃燒促進劑試用合同》及其項下交易是本公司開
       展的一般及日常業務,按照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並符合本公司和股東
       的整體利益;

                                       6
(2) 《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及《燃燒促進劑試用合同》及其項下交易的決定及獲批程
    序都遵守中國公司法、上市規則、上交所規則及本公司章程;

(3) 《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及《燃燒促進劑試用合同》及其項下交易所載之條款及條
    件,由交易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依據等價有償的原則訂立,屬公平合理;
    及

(4) 《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及《燃燒促進劑試用合同》的合同價格及支付方式的確定
    基礎,遵循了中國的有關規定,符合上交所規則及上市規則之關聯(連)交易規
    則,履行了合法程序,體現了誠信、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存在損害本公司和整
    體股東利益的行為。同時,《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及《燃燒促進劑試用合同》
    及其項下交易有利於交易雙方的業務發展,對交易雙方都是有益的。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非文義另有指明,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聯繫人」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

「董事會」                本公司的董事會

「 《 燃 燒 促 進 劑 採 購 合 本公司與海螺製劑公司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簽署之
同》」或「該合同」        《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

「 《 燃 燒 促 進 劑 試 用 合 本公司與海螺製劑公司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簽署之《燃
同》」                    燒促進劑試用合同》

「本公司」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
                          公司,其 H 股於聯交所上市,而 A 股於上交所上市

「海螺製劑公司」          安徽海螺製劑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海螺投資公司之全資附
                          屬公司及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海螺集團」              安徽海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海螺投資公司」          安徽海螺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海螺集團之全資附屬公司及
                          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關連人士」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

「控股股東」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

「董事」                  本公司董事

                                       7
「本集團」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獨立第三方」           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的第三方

「上市規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

「人民幣」               人民幣,為中國法定貨幣

「股東」                 本公司之 A 股及/或 H 股登記股東

「上交所」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交所規則」           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聯席公司秘書
                                                           周小川
中國安徽省蕪湖市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i)執行董事楊軍先生、王建超先生、李群峰先
生、周小川先生及吳鐵軍先生;(ii)獨立非執行董事屈文洲先生、何淑懿女士及張雲燕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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