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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晶科技:金晶科技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18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凯非诉字(2021)第 04 号

致: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郭玉林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
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
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
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已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公告通知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00,在公
司 418 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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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通知还说明了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会议出席对象、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本次股东大会的联系人姓名、联系
方式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董事长王刚先生主持召开,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
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是截止 2021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6 人,代表股份 406,963,37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4834%。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及代理人均于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并持有
相关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修改原
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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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分别进行了监票、点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